第八章 古代社会的政治组织-《大中国史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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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今古文家说兵制的不同,是无可强合的。然则哪一家的话是呢?我以为今文家言是孔子托古改制的话,务要减轻兵役。古文家的话,是参考各种古书编成。论理,自然是今文家言文明;论古代的事实,怕还是古文家言相近些。请再看当时出兵的方法,《春秋繁露·爵国篇》说:

    方里而一井,一井而九百亩……方里八家,一家百亩……上农夫耕百亩,食九口,次八人,次七人,次六人,次五人;多寡相补,率百亩而三口;方里而二十四口;方百里者十,得二百四十口;方十里,为方百里者百,得二千四百口;方百里,为方万里者万,得二十四万口;法三分而除其一,城池,郭邑,屋室,闾巷,街路,市,宫府,园囿,委圈,得良田方十里者六十六,十与方里(这四个字,当作“与方十里者”五个字)六十六;定率得十六万口;三分之,则各五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口;为大口军三,此公侯也。天子地方千里,为方百里者百;亦三分除其一,定得田方百里者六十六,与方十里者六十六;定率得千六百万口;九分之,各得百七十七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口,为京口军九,三京口军,以奉王家。

    这个计算的方法,和《周礼》大异。

    《公羊》宣十五年《何注》:“十井共出兵车一乘。”又昭元年注:“十井为一乘,公侯封方百里,凡千乘;伯四百九十乘,子男二百五十乘。”又哀十二年《注》:“礼,税民不过什一,军赋不过一乘。”《论语·学而篇》“道千乘之国”,《集解》引包咸说:“千乘之国者,百里之国也。古者井田,方里为井,井十为乘,百里之国者,适千乘也。”

    按《孟子》说“天子之地方千里,公侯皆方百里”,又说:“万乘之国弑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国弑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。”(赵注“万乘……谓天予也。千乘……谓诸侯也)则孟子之意,亦以为十井共出一乘。而《汉书·刑法志》却说:

    因井田而制军赋;地方一里为井;井十为通;通十为成,成方十里;成十为终;终十为同,同方百里;同十为封;封十为畿,畿方千里;有税有赋:税以足食,赋以足兵。故四井为邑;四邑为丘;丘十六井也,有戎马一匹,牛三头;四丘为甸;甸六十四井也,有戎马四匹,兵车一乘,牛十二头,甲士三人,卒七十二人,干戈备具,是谓乘马之法。一同百里,提封万井除山、川、沈斥、城池、邑居、园囿、术路,三千六百井,定出赋六千四百井;戎马四百匹,兵车百乘;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,是谓百乘之家。一封三百一十六里,提封十万井,定出赋六万四千井,戎马四千匹,兵车千乘,此诸侯之大者也,是谓千乘之国。天子畿方千里,提封百万井,定出赋六十四万井,戎马四万匹,兵车万乘,故称万乘之主。

    它这种说法,是根据《司马法》的郑玄注《论语》“道千乘之国”引它(见《周礼》小司徒疏),然《司马法》又有一说,是:

    六尺为步,步百为亩,亩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井十为通。通为匹马,三十家,士一人,徒二人。通十为成,成百井。三百家,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,十成为终,终千井,三千家,革车十乘,士百人,徒二百人。十终为同,同方百里,万井,三万家,革车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。

    郑玄引它注《周礼》的小司徒。贾疏说:前说是畿外邦国法,甲士少,步卒多;后说是畿内采地法,甲士多,步卒少。

    按照何休、包咸的说法,十井而出一乘,人多疑其太苛。然据《左传》“昭十三年平邱之会,晋甲车四千乘。十二年传,楚灵王曰:今吾大城陈、蔡、不羹,赋皆千乘,国各千乘是合楚国之车,奚啻万乘。昭五年传云,韩赋七邑,皆成县也,因其十家九县,长毂九百,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,是一县百乘也。县二百五十六井,是二井半出一乘,合晋国之军又奚啻万乘……昭元年传,秦后子适晋,以车千乘,是大夫不必百乘也”(这一段,引用朱大韶《实事求是斋·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》)。所以十井而出一乘并不是没有的事,不必疑心,所可疑者,照《春秋繁露》的说法,诸侯大国十六万口之军七千五百人(《繁露》说:“三分之,则各53333口,为大口军三。”是说53333口里出7500人为兵,不是说每一军有53333人),加以奉公家的一军,共计万人,是人民有十六分之一服兵役,而天子之国,共有一千六百万口,而“为京口军九”,再加“三京口军,以奉王家”,服兵役的,不过三万人,未免太不近情。照《汉书·刑法志》所主的《司马法》说,天子之国,有甲士三万,卒七十二万,而六军不过七万五千人。照郑玄所引的一说,一封之地,提封十万井,有人民三十万家,而不过出车千乘,出兵三万人;畿方千里提封百万井,应当有三百万家,而亦未闻有天子出兵三十万之说;若照六军计算,则三百万家,服兵役的不过七万五千人,恐怕古代断没有这般轻的兵役。种种计算,总之不合情理。我说:论古代兵制的,都误于“兵农合一”之说,以致把全国的人民都算在里头,我如今且引江永的《群经补义》一则,以破这个疑惑。

    说者谓古者寓兵于农,井田既废,兵农始分,考其实不然……管仲参国伍鄙之法:制国以为二十一乡:工商之乡六,士乡十五;公帅五乡,国子、高子,各帅五乡;是齐之三军,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,而野鄙之农不与也。五家为轨,故五人为伍,积而至于一乡。二千家,旅二千人,十五乡三万人为三军。是此十五乡者,家必有一人为兵。其中有贤能者,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,故谓之士乡,所以别于农也。其为农者,处之野鄙,别为五鄙之法。三十家为邑,十邑为卒,十卒为乡,三乡为县,十县为属,五属各有大夫治之,专令治田供税,更不使之为兵……他国兵制,亦大略可考而知;如晋之始惟一军;既而作二军,作三军;又作三行,作五军;既舍二军,旋作六军;后以新军无帅,复从三军;意其为兵者,必有素定之兵籍,素隶之军帅;军之渐而增也,固以地广人多;其既增而复损也,当是除其军籍,使之归农……随武子云:楚国荆尸而举,商农工贾,不败其业,是农不从军也。鲁之作三军也,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尽征之;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归公,而取其子弟之半,叔孙氏尽取子弟,而以其父兄归公。所谓子弟者,兵之壮者也;父兄者,兵之老者也;皆其素在兵籍,隶之卒乘者,非通国之父兄子弟也。其后舍中军,季氏择二,二子各一,皆尽征之而贡于公,谓民之为兵者尽属三家,听其贡献于公也。若民之为农者出田税,自是归之于君,故哀公云:二,吾犹不足……三家之采邑,固各有兵;而二军之士卒车乘,皆近国都;故阳虎欲作乱,壬辰戒都车,令癸巳至。可知兵常近国都,其野处之农,固不为兵也……(按:所述管子的兵制,见《小匡篇》)

    按《周礼》只有大司徒五家为比……小司徒五人为伍……和夏官序官之文相应,可以见得六乡各出一军,并没遂以外亦服兵役之说。小司徒“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,四县为都”,只说“以任地事而令贡赋,凡税敛之事”。并无所谓乘马之法;从杜预注《左传》,才把它牵合为一(成元年作丘甲注),这是不足据的。所以我说:兵农合一,不但春秋以后不然;就西周以前,也并没这一回事。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古代的人民,总有征服者和被服者两阶级:征服之族,是居于中央,制驭异族的。这是所谓“乡”之民。被征服之族,是处于四围,从事耕作的,这是“遂”以外之民。前者是服兵役的,后者是不服兵役的(乡民固然也种田,然而不过如后世兵的“屯田”,并不是全国的农夫,都可当兵;“当兵的”同“种田的”,也分明是两个阶级,和向来所谓“兵农合一”的观念,全不相同)。天子畿内,虽有方千里的地方;服兵役的,却只有六乡,所以只出得六军。诸侯的三军二军一军,也是这个道理。春秋以前,列国的兵制,大概如此;所以出兵总不过几万人。战国时代,却就不然了。试看苏秦对六国之君的话(见《战国策》和《史记·苏秦列传》)。

    所以这时候,坑降斩杀,动辄数十万。这时候,大概全国都服兵役的。所以《孙子》说“兴师十万,日费千金,内外骚动,怠于道路,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”。这分明是按《司马法》方千里之地,提封百万井,可得甲士三万,卒七十二万计算的。所以我说:《管子》这部书,可以代表春秋以前的兵制。造《周礼》的人,所根据的,就是《管子》一类的书;所以只说六乡的人服兵役,并不说遂以外的人服兵役。《司马法》这部书,定是战国人所造。他习见当时的人,全国都服兵役,并不知道古人不然;却把古代一部分人所服的兵役,分配到全国人头上去,所以兵役便那么轻了。《春秋繁露》也犯这个毛病。明白这一层道理,便春秋以后兵制的变迁,也了如指掌了。

    服兵役的年限,是从三十岁到六十岁。《白虎通·三军篇》:“……年三十受兵何?重绝人世也。师行不必反,战斗不必胜,故须其有世嗣也。年六十归兵何?不忍并斗人父子也。”《王制正义》引《五经异义》、《礼》戴说、《易》、孟氏《韩》诗说并同。《古周礼》说: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似较今文说加重(《盐铁论·未通篇》:“三十而娶,可以服戎事。”《后汉书·班超传》班昭上书:妾闻古者十五受兵,六十还之。似乎把种田的年限,误作服兵役的年限。参看下章第一节)。

    春秋时代兵制的变迁,《春秋大事表》的《田赋军旅表》,可以参考。又《荀子·议兵篇》的话,很可以见得战国时代列国兵力的比较,也可以一看。春秋战国时代兵制的变迁,还有一端,可注意的。便是春秋以前,还注重于车战;到战国时代,便渐渐趋重于骑兵。所以苏秦说六国的兵,都有骑若干匹的话。这个原因,大约由于前世地广人稀,打仗都在平地,到后来地渐开辟,打仗也渐趋于山险地方的缘故(《春秋大事表·春秋列国不守关塞论》参看)。晋魏舒的“毁车崇卒”(《左传》昭元年),是其起源。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,这个主义就大昌了。

    第六节 法律

    中国的法律,在世界上居四大法系之一。它的起源、成立、发达、变迁,自然很有研究的价值。但是要研究中国法律的,先得明白一种道理。古人总说什么“尚德不任刑”,又说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。”(《论语·为政篇》)又说:“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,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。”(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)又说:“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。”(《左传》昭六年《晋叔向诒郑子产书》)后人给这许多话迷住了,都以为刑是衰世之物,到了衰世才有的,这种观念,于法律的起源,实在大相违背。

    无论什么社会,最初时代,总是“礼治主义”。因为古人知识简单,没有“抽象的观念”,一切事情,应当如何,不应当如何,只得逐条做“具体的规定”。古人有句口头话,“出于礼者入于刑”。所以“礼”就是“法18”。既然要逐事为具体的规定,自然弄得非常麻烦。所以古代的礼是非常麻烦的;就是古代的法,也是非常麻烦的。以为治世可以没有刑罚,就可以没有法律,是大错了的。

    然则古代的法律,是什么东西呢?

    《礼记·王制》: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,明七教以兴民德,齐八政以防淫,一道德以同俗(下文讲“六礼:冠、昏、丧、祭、乡、相见。七教: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妇、长幼、朋友、宾客。八政:饮食、衣服、事为〈《注》:谓百工技艺也〉、异别〈《注》:五方用器不同也〉、度、量、数〈《注》:

    百十也〉、制〈《注》:布帛幅广狭也〉”)。

    《周礼》: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: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姻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(又大司寇“以五刑纠万民;一曰野刑,上功纠力;二曰军刑,上命纠守;三曰乡刑,上德纠孝;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;五曰国刑,上愿纠暴。”这种刑,也和礼无甚分别的)。

    我说这就是古代的法律,因为违犯了,就要有制裁的。至于用刑的权柄,也一大部分在乡官手里。所以大司徒之职又说:“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,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归于士。”《周礼》固然是伪书,然而《管子·立政篇》也说:

    分国以为五乡,乡为之师;分乡以为五州,州为之长;分州以为十里,里为之尉;分里以为十游,游为之宗;十家为什,五家为伍,什伍皆有长焉……闾有司观出入者,以复于里尉。凡出入不时,衣服不中,圈属群徒,不顺于常者,闾有司见之,复无时。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,则里尉以谯于游宗,游宗以谯于什伍,什伍以谯于长家。谯敬而弗复,一再则宥,三则不赦。凡孝悌忠信贤良俊材,若在长家子弟臣妾属役宾客,则什伍以复于游宗,游宗以复于里尉,里尉以复于州长,州长以计于乡师,乡师以著于士师。凡过党:其在家属,及于长家;其在长家,及于什伍之长;其在什伍之长,及于游宗;其在游宗,及于里尉;其在里尉,及于州长;其在州长,及于乡师;其在乡师,及于士师。三月一复,六月一计,十二月一著。

    可见当时士师所办的事情,都是乡官移过去的。《周礼》的话,并不是凭空乱说。至于公布法律,也是在乡官手里的。所以《周礼》说:

    大司寇正月之吉,始和,布刑于邦国都鄙;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而敛之。

    《管子·立政篇》也说:

    正月之朔,百吏在朝;君乃出令,布宪于国。五乡之师,五属大夫,皆受宪于君前。太史既布宪,入籍于太府,宪籍分于君前。五乡之师出朝,遂于乡官,致于乡属,及于游宗,皆受宪。宪既布,乃反致令焉,然后敢就舍。宪未布,令未致,不敢就舍;就舍谓之留令,罪死,不赦。五属大夫,皆以行车朝;出朝,不敢就舍,遂行,至都之日,遂于朝致属吏,皆受宪。宪既布,乃发使者致令,以布宪之日,蚤晏之时。宪既布,使者以发,然后敢就舍;宪未布,使者未发,不敢就舍;就舍谓之留令,罪死,不赦。宪既布,有不行宪者,谓之不从令,罪死,不赦。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:侈曰专制,不足曰亏吏,罪死不赦。

    可见当时一切法律都在乡官手里,和后世地方行政官兼管司法正是一样。至于所用的刑罚,最早的就是“五刑”。《白虎通》说:

    刑所以五何?法五行也:大辟法水之灭火,宫者法土之壅水,膑者法金之刻木,劓者法木之穿土,墨者法火之胜金(从陈立《疏证》本)。

    中国古代,什么事情,都是取象于五行。五刑取法于五行,其义是很古的。有人据《吕刑》“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,杀戮无辜,爰始淫为劓、刵、椓、黥”,说五刑是汉族效法苗族的。按古代所谓苗民,并不是现在所谓苗族,第三章第二节已经证明,现在可毋庸再说。《尚书大传》:“唐虞象刑,而民不敢犯,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。”只是说唐虞有刑而不用,苗民却要用刑;并不是说唐虞以前,没有五刑,要取法于苗民。所以又说“唐虞之象刑,上刑赭衣不纯,中刑杂屦,下刑墨幪”(《御览》六百四十五)。《御览》又引《慎子》“有虞氏之诛,以檬巾当墨,以草缨当劓,以菲履当刖,以艾鞞当宫,布衣无领当大辟”。倘使前此没有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,所象的又是什么?象刑之说,本不足信(《荀子》便驳它,见《正论》篇;《汉书·刑法志》引其说)。然而就照它讲,也不能说五刑是苗民制的。

    五刑的科条,《吕刑》说“墨罚之属千,劓罪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,其属二百;五刑之属三千。”《周礼》司刑则说:“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刖罪五百,杀罪五百。”郑玄注:“夏刑大辟二百,膑辟二百,宫辟五百,劓墨各千;周则变焉;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。”《汉书·刑法志》又根据《周礼》“大司寇,刑新国用轻典,刑平国用中典,刑乱国用重典”之文,说《周礼》所载是中典,五刑之属三千是用重典。按《唐律疏义》卷一,《玉海·律令门》引长孙无忌《唐律疏》,都引《尚书大传》“夏刑三千条”,则郑玄说夏刑三千,不为无据;但不知《周礼》司刑所载,果有所本否。

    《尧典》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(《白虎通·五刑篇》:“刑不上大夫者,据礼无大夫刑,或曰:挞笞之刑也。”或说似本于此),扑作教刑(《史记·五帝本纪集解》:“郑玄曰:扑,槚楚也。扑为教官为刑者。”按就是《学记》所谓“夏楚二物,收其威也”),金作赎刑。郑注:“正刑五,加之流宥,鞭扑,赎刑。此之谓九刑。”(《周礼·司刑疏》引)按《左传》载叔向说“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”(见上),又载季文子说“先君周公制《周礼》……作誓令曰:毁则为贼,掩贼为藏;窃贿为盗,盗器为奸;主藏之名,赖奸之用,为大凶德,有常无赦;在《九刑》不忘”(文十八年)。则九刑古代确有此种刑法,其起源当亦甚古,郑说应有所本。

    人民应守的规则,虽由乡官公布;至于犯罪之后,怎样惩罚,却是守“秘密主义”的。所以郑人铸刑书,“叔向使诒子产曰:……昔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(临事制刑,不豫设法也)……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;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,而徼幸以成之,弗可为矣……民知争端矣,将弃礼而征于书;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……”(《左传》昭六年)“赵鞅、荀寅……赋晋国一鼓铁,以铸刑鼎,著范宣子所为《刑书》焉。仲尼曰:晋其亡乎,失其度矣。夫晋国,将守唐叔所受之法度,以经纬其民;卿大夫以序守之;民是以能尊其贵,贵是以能守其业;贵贱不愆,所谓度也……今弃是度也,而为刑鼎;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;贵何业之守;贵贱无序,何以为国……”(昭二十九年)大概把用刑罚看做在上者一种特权,要它变化不测,才好叫手下的人惧怕;和“法治主义”,实在大相背驰。然而除刑书刑鼎之外,又有“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《竹刑》”(定九年)。“成文之法”,渐次公布;“秘密主义”,渐次破坏,这也可以觇世变了。

    照儒家的说法,古代用刑,但以五刑为主,此外更无甚酷刑,而且“父子兄弟,罪不相及”(《左传》昭二十年。《孟子·梁惠王下篇》:“昔者文王之治岐也,罪人不孥。”《书·甘誓》:“予则孥戮汝。”孥,当作奴。言或奴或戮,并不及是连及妻子,见陈乔枞《今文尚书经说考》),可谓文明极了。然而据《周礼》,就有“斩”、“搏”、“焚”、“辜”之刑(“掌戮,掌斩杀贼谍而搏之,凡杀其亲者焚之,杀王之亲者辜之。”注:“斩以斧钺,若今腰斩也。杀以刀刃,若今弃市也……搏,当为……膊,谓去衣磔之……焚,烧也……辜之言枯也,谓磔之”)。其他出于五刑以外的刑罚,见于书传上的,也随时而有。怕儒家的话仍不免“改制托古”的故技,未必实际如此。赎刑之法,见于《吕刑》。“墨辟疑赦,其罚百锾……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……剕辟疑赦,其罚倍差……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锾……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……”一锾六两(夏侯、欧阳说,见《周礼》职金疏),也很重的。

    刑狱之制,今文不详(《北堂书钞》引《白虎通》:“夏曰夏台,殷曰牖里,周曰囹圄。”《意林》引《风俗通》同)。《周礼》:“掌囚,掌守盗贼。凡囚者:上罪梏拲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,王之同族拲,有爵者桎,以待弊罪。”(郑司农云:拲者,两手共一木也。桎梏者,两手各一木也。玄谓在手曰梏,在足曰桎;中罪不拲手足,各一木耳;下罪又去桎;王同族及命士以上,虽有上罪,或拲或桎而已)又“司圜,掌收教罢民……能改者,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……”也和监狱相类(又方司寇“以嘉石平罢民。凡万民之有罪,而未丽于法,而害于州里者。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重罪,旬有三日坐,期役;其次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,三日坐,三月役”,则类乎后世的徒刑)。

    审理的制度,也很文明的。《王制》说:

    司寇正刑明辟,以听狱讼。必之刺。有旨无简,不听(注:简,诚也;有其意无其诚者,不论以为罪)。附从轻,赦从重。凡制五刑,必即天论(注:必合于天意,《释文》论音伦,理也。注同)。邮罚丽于事(注:邮,过也,丽,附也。过人罚人,当各附于其事,不可假他以喜怒)。凡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,立君臣之义,以权之;意论轻重之序,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(注:意,思念也。浅深,谓俱有罪,本心有善恶);悉其聪明,致其忠爱以尽之。疑狱,泛与众共之;众疑,赦之。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成狱辞,史以狱之成告于正,正听之;正以狱之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;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;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(注:当作宥),然后制刑。

    下文又说:“析言破律,乱名改作,执左道以乱政,杀;作淫声,异服,奇技,奇器以疑众,杀;行伪而坚,言伪而辨,学非而博,顺非而泽以疑众,杀;假于鬼神,时日,卜筮以疑众,杀;此四诛者,不以听。”把现在的眼光看起来,似乎野蛮;然而宗法社会,大抵“守旧”而“蔑视个人的自由”,不能全把今人的眼光,评论古人。至于“凡作刑罚,轻无赦”,则注谓“为人易犯”,“凡执禁以齐众,不赦过”,则势出于不得不然,也算不得什么缺点。《周礼》:小司寇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(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)。以之刺断庶民狱讼之中(一曰讯群臣,二曰讯群吏,三曰讯万民。听民之所刺宥,以施上服下服之刑);又有三宥(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)、三赦(一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耄,三赦曰蠢愚)之法。”就更为完备了。

    贵族的特权,今古文家的说法也微有不同。古文家偏于“优待王族”和“保持贵族的身份”。所以《周礼》:“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;凡王之同族,有罪不即市。”(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公族;其有死罪,则罄于甸人;其刑罪则纤,亦告于甸人。公族无宫刑。狱成,有司谳于公;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,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。公曰:宥之。有司又曰:在辟。公又曰:宥之。有司又曰:在辟。及三宥。不对。走出,致刑于甸人。公又使人追之曰:虽然,必赦之。有司对曰:无及也。反命于公。公素服。不举,为之变,如其伦之丧。无服。亲哭之。”其优待王族,可谓达于极点了。按《戴记》是今古文杂的,《文王世子》也是古文家言。又《曲礼》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。许慎《主经异义》:古周礼说:士尸肆诸市,大夫尸肆诸朝,是大夫有刑。则古文说优待士大夫,不如优待王族)八议之法:第一是议亲,第二是议故,次之才是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。今文家则纯乎是“尚贤主义”,《公羊》宣元年传:“古者大夫已去,三年待放。”《注》:“古者刑不上大夫,盖以为摘巢毁卵,则凤凰不翔;刳胎焚夭,则麒麟不至;刑之则恐误刑贤者;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故有罪放之而已,所以尊贤者之类也。三年者,古者疑狱三年而后断……自嫌有罪当诛,故三年不敢去。”大抵古文家的话,还近乎事实,今文家就纯乎是理想之谈了。

    刑余之人,《王制》说:“是故公家不畜刑人,大夫弗养;士遇之途弗与言也。屏之四方,唯其所之,不及以政,示弗故生也。”是今文家言。《周礼》说:“墨者使守门,劓者使守关,宫者使守内,刖者使守囿,髡者使守积。”是古文家言。似乎亦是古文家言近于事实(《周礼》:司厉“其奴:男子入于罪隶,女子入于舂稿”。郑注说就是后世的奴婢)。

    以上的话,虽然有许多儒家的议论夹杂在里头,然而天下断没有突然发生的事实;儒家的议论,也必有所本;据此,可以推想我国古代的法律是颇为文明的。

    秦国的法律,似乎是别一法系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说:“陵夷至于战国,韩任申子,秦用商鞅,连‘相坐’之法,造‘参夷’之诛,增加肉刑大辟,有‘凿颠’、‘抽胁’、‘镬亨’之刑。”商鞅、申不害……都是法家;法家的用刑,固然主乎严峻,然而所讲的,只是信赏必罚(把现存的《管子》、《韩非子》、《商君书》等看起来,都是如此),并没有造作酷刑的理论。秦国用刑之严,固然同法家有点关系。至于“凿颠”、“抽胁”、“镬亨”、“车裂”、“腰斩”、“夷其族”、“夷三族”等刑罚,似乎不是商君等造的。然则这许多刑罚是从哪里来的呢?按秦国开化最晚,当时的人,都说它是戎翟之俗。这许多酷刑,难保是从未开化的蛮族里采取来的。所以我说它是别一法系(关于秦朝的刑法,参看第二篇第八章第五节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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